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績效與責任

“一家企業的績效衡量標準並非僅僅是其財務指標,還應該包含員工發展以及與所處社區和社會和諧共處的能力。”

2002年4月,在經營合夥人愛德華-米其林(Edouard Michelin)先生和詹凱夫(René Zingraff)先生的倡議下,米其林集團發表了一項名為“米其林績效與責任”的計畫。以集團的五個價值觀為基礎,目的在建立一個正式的架構,以便集團能對社會大眾履行責任。此計畫致力於評估並縮小集團價值與實際執行之間的差異。從更宏觀的角度而言,這項計畫把米其林企業文化轉換成為管理原則。在持續創新的決心驅動下,它為我們提供了移動性相關問題以及公司持續發展的長遠解決之道。

在2002年進行的內部診斷之後,我們發表了米其林績效與責任規章。這個規章闡釋了我們的價值觀,使我們更有效地將其貫徹落實,並明確說明我們對利益相關各方(客戶、股東、員工、工商業合作夥伴、政府、媒體和當地社區)所應承擔的責任。

米其林承諾於平衡、負責的長遠發展模式,並持續評估自己的進步。因此,我們決定,每隔兩年發佈一次米其林績效與責任報告。在不發佈報告的年份中,我們會將關鍵指標的績效表現紀錄於臨時性的摘要文件中。

這份報告有兩個目的:追蹤我們的專案進展並告知合作夥伴;讓他們瞭解並熟悉我們將如何承擔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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